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的志愿服务行为。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鼓励、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工作室)、爱心服务点等方式,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休息、饮水、遮挡风雨等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