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老、济困、助残、助学、优抚、救孤、赈灾和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