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个人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本人及其亲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