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十八条有效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文明行为模范人物予以激励和帮扶。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