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