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或者单位食堂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