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食品浪费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