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