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严禁公款超标准用餐。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