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