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