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