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