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水利工程应当明确合理使用年限,工程施工、运行管理应满足工程耐久性设计要求。特别重要的水利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应当进行专门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确定。当水利工程达到合理使用年限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当进行全面安全鉴定,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重新确定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并且功能基本丧失、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或者水利工程经鉴定存在病险隐患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申请降低等级或者予以报废。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