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后续施工或者擅自投入运行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