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运行第三十六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水利工程原有功能需要取消或者调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