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