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运行第二十九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库以外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