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同意,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不能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改建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