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必要、适当、合理的原则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并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同时在水库大坝、水电站、水闸等工程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本条例施行之前,水利工程已经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不再重新划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