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条例未规定划定标准的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与其他用地范围重叠交叉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