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未规定划定标准的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与其他用地范围重叠交叉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