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落实的,应当责成建设、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