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落实的,应当责成建设、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