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惩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