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一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