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