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阻挠犬只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