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未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在居民住宅区以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居民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