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畜牧业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