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