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