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