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畜牧业管理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