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犬类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犬类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事狂犬、无主犬的捕捉、处置等工作。公安机关、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