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养犬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对养犬人违法养犬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