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养犬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对养犬人违法养犬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