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犬留置所,用于收容、留置、检验、处置无主犬、遗弃犬、走失犬。犬留置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