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立专门的遛犬场所。遛犬场所应当符合关于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设置围栏、标识,并保持场地清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