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中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四)电子犬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

(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