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中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四)电子犬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