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