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