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