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正在受到犬只的人身伤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倡导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