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五)遗弃、虐待犬只;(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