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