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