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养犬证、犬只免疫证、电子犬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