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养犬证、电子犬牌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