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