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四)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