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放养犬证、电子犬牌。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处理犬只或者送交犬留置所。电子犬牌的成本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