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三)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四)完成公安机关免费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学习和养犬常识培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