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证。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延续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