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或者免疫有效期满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犬只交易市场中交易的犬只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